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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1

关于对进口减免税科教用品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学校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暨通【2011】26号)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管、使用监管期(五年)内的进口减免税科教用品:
1、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在本单位安装和使用,为本单位教学科研服务;
2、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事先经得海关许可;
3、减免税进口货物应按照特定用途、特定地区、特定企业使用;
4、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申报时相同;
5、减免税申请人改制、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向海关报告变更情况;
6、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
请各单位按以上规定对2006年1月~2011年12月进口的减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状况进行自查。自查完毕后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3月2日前递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行政办公楼3楼333室)。
此项工作直接影响到今后我校科教用品减免税的办理,请各单位认真对待。我处将于3月初组织对减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请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制度对减免税科教用品进行管理使用。
联系电话:85228990
联系人:何华坤
特此通知。
 
附件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