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12年第1次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转移处置工作定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8时00分至11时00分进行,时间半天。为使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室废液和废旧药品必须按上报送审的清单内容上送,没有上报清单的单位,请不要上送;
2、浓硫酸、发烟硝酸、铬酸之类强氧化性物质,分拣出来独立包装,避免与还原性物质或有机物质反应。
3、废液和废旧药品包装箱必须贴上标明成份等内容的标签;包装箱要牢固,做好用封箱胶带进一步加固。请不要使用外观有破损、底部不牢固的包装箱。
4、严禁将一般废试剂(液)中混入高毒废试剂(液)存放同一包装箱内的。
5、严禁在废试剂(液)中混入下列物品的:放射性、爆炸性、传染性、多氯联苯、二恶英类物质。
6、废试剂(液)存放时应该瓶口向上,液体、固体分开收集。如重金属试剂、氧化剂、还原剂、酸、碱、溶剂分类收集,并标识清楚,注明含量;
7、漂白粉和无机氧化剂的亚硝酸盐、亚氯酸盐、次亚氯酸盐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合存放。
8、硝酸盐不得与硫酸、氯磺酸、发烟硫酸混合存放,无机氧化剂与硝酸、发烟硫酸、氯磺酸均不得混合存放。
9、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混合存放。
10、遇水燃烧物不得与含水的液体物质混合存放。
11、无机剧毒物及有机剧毒物中的氰化物不得与酸性腐蚀物质混合存放。
12、氨基树脂与氟、氯、溴、碘及酸类不能混合存放
13、没有按上述要求操作的,概不接收。
14、上送地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仓库;
没有在上述时间和要求内送达的单位,请自行做好废液和废旧药品的安全处理工作。
如有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8522899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