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保证我校国库支付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的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12时前,将2012年第四季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上报我处,以便我处及时汇总、编制和上报侨办。
属中央财政经费的采购计划,必须填写在“中央财政经费采购计划编制表”上,见附件1,中央采购项目品目名称见附件2。
属广东省财政经费的采购计划,必须填写在“广东省财政经费采购计划编制表”上,见附件3,广东省采购项目品目分类见附件4。
政府集中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没有上报采购计划或采购计划填错表格导致上报错误,将被财政部门视为“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重要性,准时准确上报。
联系人:顾老师
联系电话:8522899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