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制定了《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暨通〔2017〕3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科研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二、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也可由申购单位登录学校网上竞价系统,在申购备注栏标注“科研仪器设备”自行挂单竞价采购。申购单位须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保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科研用途的真实性。
三、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购单位可填写《暨南大学物资请购单》,在备注栏标注“科研仪器设备”,随进口相关论证材料一并报招标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计划系统备案后采购,无需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暨通〔2017〕32号)
招标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