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精神,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我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允许中标供应商使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由供应商自愿选择。
二、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应长于合同履行期。原则上国内供货设备保函有效期不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免税进口设备保函有效期不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银行保函在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履约验收的,采购单位应要求中标供应商提前15天办理保函延期手续。
三、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保函原件,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保存。若涉及履约保函索赔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供能够证明中标供应商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材料,以便学校申请索赔。
招标采购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