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及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的精神,我校为属于可享受进口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教单位。在“十四五”期间,凡属财政部《“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范围内的进口科教用品,均可享受减免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自即日起开放办理申报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业务,同时停止以税款担保方式办理货物进口业务。
各相关单位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原先以税款担保方式办理了货物进口(指设备已进关到货)的合同,现可申请补办免税证明,(由外贸公司)凭补办的免税证明办理进口退税。
二、海关现已不再受理新的税款担保申请,且原先已批复的《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因此,原先已按税款担保方式办理了货物进关的合同,需尽快补办免税申请并办理进口退税,以免因获批的《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逾期导致不能办理进口退税;已办理了税款担保但未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的,除确实急需设备使用的情况外,均建议重新提交申办免税材料改为以免税方式办理货物进口。
三、各单位有计划采购进口货物的,在采购立项阶段应做好预算管理,在向商家询价的过程中,可考虑让商家报免税价。所谓免税价是指去除进口环节税后的价格,包含货物本身的价格及相关伴随服务的价格。伴随服务是指在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策划、设计、咨询等,以及在仓储、国外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质保和进出口代理等环节所产生的服务。进出口代理环节的费用包括外贸公司收取的外贸代理服务费和第三方单位收取的机场码头费、国内运输费、清关费、报检费、银行费等等。
四、具备免税资格或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不等同于一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申请免税的货物能否享受免税以海关审批的结果为准。委托我中心向海关递交免税申请的货物,不能获批免税或未能全部获批免税的风险需由各采购申请单位承担。
五、申请进口货物免税的各有关单位须保证遵守《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财关税〔2021〕23号、财关税〔2021〕24号、税管函〔2021〕68号等科技创新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证申请进口的货物纳入本单位的资产帐册管理,进口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本单位(本校)的科研、教学,或用于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保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不将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擅自变更使用地点、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若有违反的将依法承担有关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联系人:张以科,电话:85220458
附件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docx
附件2: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docx
附件3:“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通知.docx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通知的附件.pdf
招标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15日